| 公告內容 |
| 一、 |
為提升教師專業知能,拓展其宏觀國際視野,本市延續辦理旨揭計畫並鼓勵教師專業進修,期培育績優教育人才,造福本市所有學子。 |
| 1、 |
申請資格:現任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與行政人員(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校長),近十年服務於本市達七年(含)以上或累計服務滿八年,並於現職學校服務滿二年以上(含改隸前國立),且未有違反教師法第四章各條款等相關規定之情事者(年資計算至申請之當年度7月31日止)。 |
| (1) |
一般教師及行政人員組:服務期間,具教學優良、行政創新、學生輔導或行政服務及教育分享等表現績優者。 |
| (2) |
雙語教師組:於本市學校進行雙語教學年資達2年(含)以上,成效卓著者。 |
| 1、 |
進修時程:115年7月1日起至116年8月27日止,擇定以學期或暑假為單位進行進修,並視進修之必要性規劃所需時程,惟其最長以半年為限。 |
| 2、 |
獎勵人數:每年一般教師及行政人員組獎勵人數為教師6名及行政人員3名,雙語組則為教師3名(皆得列備取若干名),各類員額得相互流用;倘未符合獎勵標準時,並得不足額錄取或增額錄取。 |
| (三) |
經費:本局選送參加全時進修研究之專任教師與行政人員,除依規定支給薪俸外,另補助新臺幣3萬5,000元整,以作為國內外進修研究期間所需相關費用,其支用方式依相關規定覈實支給。 |
| 1、 |
115年度起新增獲獎勵人員倘出國進修須檢附出入境紀錄,以利本局審查各教師出國進修期程與原訂計畫相符。另因應班機時程,新增獲獎勵人員出入境時間可酌予彈性之調度,得於計畫實施日前後兩週內進行。 |
| 2、 |
進修研究期程結束後,應於二個月內函報進修研究成果報告,屬國外進修者須檢附出入境日其證明文件(如電子機票影本等)。倘具正當事由,得經學校函報本局核可後,准予延長一個月內繳交,延長以一次為限。 |
| 3、 |
於進修研究期間,倘經查證獲獎勵人員於進修期間,其研究地點、目的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本局得要求其返還進修研究期間所支領之薪俸及各項補助。 |
| 4、 |
另獲獎勵人員應進行與研究成果相關教學活動分享(學期進修者2場,暑假進修者1場),可於原任職學校指定分享1場次或受邀校外分享1場次(線上研習分享亦可,並可結合計畫說明會辦理),檢附相關說明資料及佐證照片,完成後函報本局備查。申請雙語教師另可選擇以產出至少1份教案及教學影片,並配合本市英語教學資源中心修正及上傳至專區之方式,取代1場教學分享活動,併同成果報告函報本局。 |
| 三、 |
請各校(含幼兒園)協助推薦所屬績優教師踴躍報名,並於114年11月28日(星期五)前繳交申請書等資料至本案承辦學校青溪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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