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4日臺教資通字第1132705044號書函及本局114年2月6日桃教資字第1140009152號函辦理。
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0條等相關規定,凡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皆屬個人資料,個人影像亦屬個人資料之一,無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其蒐集、處理及利用均應依該法相關規定為之,即除有法律明文規定或具公益目的等情事外,原則上應經當事人之同意始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影像;又肖像權及隱私權均為民法第18條所規定人格權之範圍,為受保護之權利,如擅自拍攝或利用他人之照片或影片,或拍攝他人私密領域之影像,亦有構成侵害他人肖像權或隱私權之虞。
三、 近日接獲民眾陳情,有學校教師於上課或是早自習等期間,於教室內拍照攝影,並張貼其社群帳號,且未去識別化學生肖像等特徵。爰本局再次重申有關學生肖像受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學校應妥適保管,以教學使用目的取得照片、影片等,倘需公開發表影像、班級及姓名等訊息,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未成年學生應同時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始得蒐集。
四、 檢附「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及「校園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