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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7、第30條之8及第 6條附表1修正公告
發佈日期 2024 年 4 月 24 日
發佈單位 總務處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學生家長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5
公告內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之七、第三十條之八及第六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內政部依據區域
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授權規定,於六十五年三月三十日發布施行,
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迄今已歷經三十六次修正,最
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日發布施行。本次係配合內政部會同
原住民族委員會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實施之「原住民族特定
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就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
前已存在該計畫範圍既有建築物土地,納入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機制
,並明定得視實際需求循開發許可、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或農村再生程
序辦理開發,以計畫引導土地使用,解決建地不足問題並確保既有居
住權益。另配合交通部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交授觀景字第一一二
四○○一八八三號函建議,修正露營相關設施之高度限制,爰修正本
規則第三十條之七、第三十條之八及第六條附表一規定,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配合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由政府主動協助辦理使用地檢討變更,因建物密集無
法個別留設法定空地者,得以毗鄰建物坐落之多筆土地,合併為
一宗基地計算,必要時得就合併留設法定空地範圍,辦理地籍逕
為分割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七)
二、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指定屬
原住民保留地之適宜區位,並經部落同意,由鄉(鎮、市、區)
公所擬定興辦事業計畫、開發計畫或其他相關計畫,申請使用分
區變更、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或農村再生條例等程序辦理開發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八)
三、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露營相關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衛生
設施」、「管理室」之高度限制,由不得超過三公尺修正為四公尺。
(修正第六條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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