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教育部111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189A號令。 |
---|---|
發佈日期 | 2022 年 7 月 25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264 |
公告內容 | 依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意旨,係為利優秀運動選手職涯發展,並促進運動產業之進步,鼓勵優秀運動員為國爭光,爰規定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者得接受商業代言。是以,基於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衡平,爰規定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得接受商業代言及其相關程序。 |
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