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
1、 |
原住民族各族群代表十四人至十八人,其中各族群代表原則上各一人,並具該族群身分,且以設籍於本市者優先。 |
2、 |
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人。 |
4、 |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委員出缺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由本府原民局另依本計畫進行公開遴選,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
(2) |
設籍於本市,但本市任族群別無推薦人選者,得不限設籍於本市。 |
(3) |
熱心族群服務或深諳原住民族事務聲譽卓著者。 |
(3) |
對原住民族政策規劃、產業發展、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公共建設及土地資源利用與管理等各方面具專精、專門著作或有關創作享有相當評價者。 |
1、 |
公告及推薦期間:自公告日起算十五天。請填妥推薦表,於114年5月27日下午5時前親送或寄至本府原民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以郵戳或本府原民局收發章為憑。 |
2、 |
公告期間可視推薦情形,由本府原民局走訪本市各民意代表及本府各局處,蒐集相關意見、徵求合適人員、瞭解其意願、聽取未來願景及邀請參與遴選等。 |
三、 |
上開遴選計畫資訊亦公開於本局官網最新消息(https://ipb.tyc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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