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教育部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發佈日期 2022 年 9 月 3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無 點閱次數 57 公告內容 詳如附件 相關附件 桃教人字第1110089987號 桃教人字第1110089987號 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格式下載桃教人字第1110089987號.pdf298.34 KB新視窗開啟檔案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077號.pdf299.52 KB新視窗開啟檔案 桃教人字第1110089987號.pdf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077號.pdf 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 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 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格式下載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pdf118.98 KB新視窗開啟檔案 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pdf 【2022-09-30】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2022-09-29】轉知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以下稱博物館)辦理「111年度國民中小學學生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