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
一、 |
退休種類: |
(一) |
屆齡退休:主動調查並依公務人員退撫法第19條及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 |
1、 |
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
2、 |
查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1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請貴校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11年8月1日為原則。 |
(三) |
如有其他年資可併計成就其退休條件者,請於調查表敘明。 |
二、 |
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人事、主計人員」,經當事人於「申請人簽章」欄簽章,將核章後之掃描檔於110年3月12日(星期五)前以電子公文函送至本府人事處、主計處。 |
三、 |
申請111年退休之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指標數86以上,且年滿55歲;教育人員須達指標數80以上,且年滿50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18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27條第1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
四、 |
未於教育局辦理111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111年專案退休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教育局提出(主計及人事人員,應依循其系統向教育局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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