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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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2 年 1 月 19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123 |
公告內容 | 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條文略以,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至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仍照修正前規定,應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免納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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