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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桃園市立武漢國民中學場地設施開放暨租借使用管理辦法

    981102主管會報通過

    1080909修正通過

    1090929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106年4月6日府法制字第1060074735號令「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二、106年2月13日桃教設字第1060008824號函[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會議資料辦理。

     

    貳、目的:

    為有效發揮本校場地設施使用功能,方便社區民眾、機關團體運用,特定本管理規定。

     

    參、開放範圍:

    本管理規定所稱之場地設施係指活動中心、運動場、停車場、會議室、專科教室、室外籃球場、室外排球場、普通教室、演藝廳等設施。

     

    肆、使用學校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校教學活動優先:不影響學校活動及各項教學之進行。

    二、活動之項目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場地使用以辦理社區之教育、體育、社會福利、藝文活動為限。

    四、借用之時間、場所不得影響學校教學及有關行政運作。

    五、借用範圍僅止於場地,校內不開放停車,且原則上不開放借用設備(如影音設備、印表機、電器及耗材物品等)。

    六、公共利益原則:開放使用不得有營利行為;違反者,學校得不准或停止借用。

     

    伍、租借使用時段:

    一、全日-以8小時計算(超過4小時以上,以全日計算)。

    二、半日-以4小時計算(含未滿4小時)。

    三、夜間-以4小時計算(下午17:00以後,含未滿4小時)。

    陸、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限:

    一、填寫本校場地設施開放租借申請表。

    二、使用人(單位)或社團除情況特殊外,應二週前向本校總務處事務組辦理租借申請手續。

    三、經本校核准後,於使用日前一週內繳交租借費用及保證金,逾期未繳納者,本校立即終止其租借之申請,另保證金於使用期間結束後七日內,經總務處檢查場地無誤後,無息歸還借用單位。

    四、借用單位或團體如需終止使用或改期使用,應於原定使用日之一週前向總務處辦妥終止借用手續。

    五、借用單位團體擅將場地移作申請項目以外之用途或未遵守各場地管理規定,本校應停止其使用權,不予退還所繳交之各項費用。

     

    柒、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一、依據市府頒佈「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收費如下:

     

     

    桃園市立武漢國中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台幣/元

    項次 場地名稱 收費基準(單位新台幣) 備註
    日間 夜間 冷氣或空調費 保證金  
    全日 半日  
    1 活動中心(1480平方公尺) 7,400元 5,000元 5,000元 100/時 3700/次  
    2 運動場 300公尺(含田徑場) 6,750元 4,500元 4,500元   3300/次  
    3 會議室 3,000元 2,000元 2,000元 100/時 1500/次  
    4 專科教室 3,000元 2,000元 2,000元 100/時 1500/次  
    5 室外籃球場(每座)

    室外排球場(每座)

    1,200元 800元 800元   600/次  
    6 教室(一間) 675元 450元 450元 25/時 340/次  
    7 演藝廳(含展覽室) 3,000元 2,000元 2,000元 100/時 1500/次  
    備註:

    收費基準:半日及夜間以4小時計收(含未滿4小時);超過4小時以全日計收。

    使用者若使用空調、夜間照明或其他設備,酌收相關費用。

    二、申請使用學校場地設施之特定空間或專用場地者,除依學校之相關規定申請核准外,並應依相關收費規定繳納費用。

    三、有下列各款情形,得經校長核准後,減收或免收場地使用費:

    1.各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商請借用之活動。

    2.對本校有贊助、捐獻或其他貢獻之個人或單位。

    3.本校配合辦理之藝文、社教、訓練等公益性質活動。

    四、單次申請長期性借用在下列時間內,按收費基準折扣收取使用費:

    1.借用一年以上(含一年),按收費基準5折收取。

    2.借用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按收費基準6折收取。

    3.借用超過一個月未滿六個月,按收費基準7折收取。

    4.借用一個月以下(含一個月),按收費基準8折收取。

    五、保證金:依據各項目全日收費金額之1/2計收。

     

    捌、使用限制:租借單位如有下列情事者,本校得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習俗,國民生活須知及禮儀規範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管理規定事項者。

    四、所辦理之活動有損及租借場地設施與器材者。

    五、從事私人活動而缺乏社教意義者。

    六、租借單位未經校方核准,擅自加裝非本校財產之設備器具。

    七、租借單位未經校方核准,私自從事售票廣告、販賣等商業行為。

    八、租借單位未經校方核准,私自收費教學者。

    九、在本校各場地設施活動之所有人員,均應遵守在本校有關人員(老師、管理員)之安排、並注重禮節共同維護場地設施之整潔,如有不良行為或不服管理者,得取消其使用資格。

    十、租借單位未經校方核准,轉借他人使用。

    十一、辦理婚喪喜慶之宴客者。

    十二、變更活動內容者。

    十三、其他經本校認定不宜租借使用者。

     

    玖、損害賠償:

    損失及故障情形 賠償方式
    可修復之情形 賠償修繕費用
    不可修復之情形 輕、中度 1.依照毀損物之時價賠償。

    2.依所毀損物購買全新物賠償。

    重度 如係惡意損行為,除照價賠償外,另移送法辦。

     

    拾、安全及注意事項:

    一、租借場地未經校方核准,嚴禁各式車輛進入。

    二、租借單位於使用期間,應負場地安全、秩序、清潔之維護及使用後場地清潔復原工作。

    三、使用期間之運動傷害及安全急救事宜,由租用單位自行負責。

    四、租借單位除借本校場地設施外,尚須另作場地佈置者,事先應徵求校方同意,並自負一切安全責任。

    五、本校活動中心為PU地板,運動操場為PU跑道,並請一律穿著軟底鞋或運動鞋進入活動。

    六、本校各項場地設施、電機電氣設備等均有專人管理,未經校方核准不得私自操作使用。

    七、校內嚴禁吸煙及嚼檳榔,

     

    拾壹、其他與學校場地設施開放及管理有關之事項:

    一、不同單位申請使用本校場地設施之日期、時段,若有相同則以提出申請時間之先後順序接受登記。

    二、本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設施時,得隨時通知租借單位,租借單位即須停用不得異議。(租金無息退還)

    三、未遵守本校規定之租借單位,本校有權中止其往後之申請權與使用權。

     

    拾貳、本辦法未竟事宜,由本校認定核可之。

     

    拾參、本辦法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