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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111年6月27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11條訊息!
發佈日期 2022 年 7 月 04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92
公告內容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8日施行,該法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爰作本次修正。旨揭規則修正重點係修正上開假別名稱、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及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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