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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辦理110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事宜
發佈日期 2021 年 8 月 10 日
發佈單位 註冊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學生家長公告
公告等級 普通
點閱次數 294
公告內容

桃園市 高級中等 以下 學校 辦理 軍公教遺族及 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 3月 18日 府教小字第 1100026589號令修 正
一、
桃園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 軍公教遺族及 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 就學
及辦理就學優待事務,特訂定本 要點 。
二、
本要點之 適用 對象為就讀 本 市 所屬高級中等 以下 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具
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
一 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
二 經國防部核定 身心障礙 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 之退役榮
軍 之 子女 (以 下簡稱 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 。
(
三 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三、
符合前 點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學生, 給予半公費待遇。
四、
學 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公告受理 第 二 點 至 第 八 點 就學費用優待事
項, 並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
維學生權益。
五、
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申請書(如附表一) 一 份。
(
二 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 身心障礙 撫卹令、年撫
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
三 前 款 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
四 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
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
五 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
六 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 出
具 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軍人遺族及
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申請 就學 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 給 者
為限。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 以銓 敘 機關或教育主管行政機
關發給者為限。
公教遺族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撫卹年限者,應
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六、
學 校 辦理就學費用優待請領手續如下:
(
一 學生填具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
二 學校審查申請書、證件,符合本 要點 所 定 要件者,於規定時間內彙整
後,函送 本 府核辦。
(
三 本 府 依 相 關法令核定待遇並核發公費。
七、
前 點 規定核辦之期間,應於開學後 一 個月內申請。新申請者,自資格核定
日起,一個月內請款;第一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二學期核辦;但本學年
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各校請領本項公費或申請補助本項公費,應於
每年四月底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八、
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經核定為全公費者,每月發給主食米差額 十
二 公斤,核定半公費者, 不發給主食米。
2
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
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未領眷補證明書書,,始可發給主食米,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則免附證明始可發給主食米,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則免附證明。。經核定全公費者,每月經核定全公費者,每月發給主食米發給主食米二十六二十六公斤,半公費者發給主食米公斤,半公費者發給主食米十三十三公斤。公斤。
九、
九、制服費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第二學期則不再發給;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制服費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第二學期則不再發給;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制服費減半發給。其他學雜費者,制服費減半發給。其他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實習實驗費、書籍費、主食米、副食、書籍費、主食米、副食費各按學期請領。費各按學期請領。
十、
十、請領請領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學雜費、實習實驗費、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書籍費等公費,應造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書籍費等公費,應造具優待名冊及印領清冊(附表二、三)各一份,並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具優待名冊及印領清冊(附表二、三)各一份,並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章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一紙,於每年四月底前請領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章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一紙,於每年四月底前請領完竣,逾期不予補發。完竣,逾期不予補發。
十一
十一、、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七月至翌年一月底止,計七個月,為第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七月至翌年一月底止,計七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二月至六月底止,計五個月,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一學期;翌年二月至六月底止,計五個月,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其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九月起核給。用優待,其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九月起核給。
十二、
十二、每學期公費一律由學校轉發。學校應於收到公費後三日內發給學生,主食每學期公費一律由學校轉發。學校應於收到公費後三日內發給學生,主食費、副食費應按月於月初發給。費、副食費應按月於月初發給。

十三三、、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一覽表。(如附表四)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一覽表。(如附表四)

十四四、、就就學學費用優待標準如下:費用優待標準如下:
((一一))學雜費學雜費及及實習實驗費實習實驗費::
11、、公立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依規定逕予減免。公立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依規定逕予減免。
22、、私立學校比照公立學校該年度收費標準,由私立學校比照公立學校該年度收費標準,由本本府府全額補助。全額補助。
((二二))書籍費書籍費一學年一學年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一學期,一學期新臺幣八百新臺幣八百元。元。
((三三))制服費制服費一學年一學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四))副食費副食費每月每月新臺幣二千八百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元((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從七月至翌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從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從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一律從二月至年一月止,新核准者從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一律從二月至六月止六月止))。。
((五五))主食米之發給,經核給主食米之發給,經核給二十六公斤二十六公斤者,每月以者,每月以新臺幣新臺幣六百五十三六百五十三元計元計算;算;十三十三公斤者,每月以公斤者,每月以新臺幣新臺幣三百二十六三百二十六元計算元計算;;十二十二公斤者,每公斤者,每月以月以新臺幣新臺幣三百零一三百零一元計算。元計算。

十五五、、就學費用優待之受理,應切實依據有關法令,並按本要點就學費用優待之受理,應切實依據有關法令,並按本要點規定審慎辦理,規定審慎辦理,不得根據非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核給。函報不得根據非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核給。函報本府本府審核之證件,一律使審核之證件,一律使用影印本,惟學校應將原本仔細查驗後,影印本上應註明「本影印本經核用影印本,惟學校應將原本仔細查驗後,影印本上應註明「本影印本經核與原本無異」字樣,並加蓋查驗人職名章。與原本無異」字樣,並加蓋查驗人職名章。

十六六、、各項證件之審核,應注意是否在給卹期限內,並應注意卹令上受卹人之姓各項證件之審核,應注意是否在給卹期限內,並應注意卹令上受卹人之姓名是否相符。名是否相符。
十七
十七、學生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填註原、學生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就讀學校及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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