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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j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
發佈日期 2019 年 10 月 2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急件
點閱次數 454
公告內容

一、為體恤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同仁辛勞,並考量實務需求,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採「年度」計算,即於符合實施健康檢查之年度內檢查,可依規定申請補助。
二、另依保訓會108年9月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參酌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6月6日局給字第0940018045號書函釋,公務人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規定。保訓會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關於「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標準,自108年9月27日起不再適用,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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