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性平事件發生處理流程
發佈日期 2021 年 8 月 19 日
發佈單位 生教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305
公告內容
  •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
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
其調查無效。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條文

第16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
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
小時:
一、 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二、 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
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
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煩請各位師長知悉留意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