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發佈日期 2022 年 1 月 19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77
公告內容

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條文略以,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至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仍照修正前規定,應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免納所得稅。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