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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政府機 關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進行防疫工作, 如有使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延長工時或假日出勤之必要, 得依同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 2020 年 4 月 07 日
發佈單位 事務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617
公告內容

主旨:轉知「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政府機
關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進行防疫工作,
如有使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延長工時或假日出勤之必要,
得依同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3月31日府勞條字第1090069982號函
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
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
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
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
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本條項
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
加班費仍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發。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
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
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
算。惟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
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
休息。所稱適當之休息時間,係指該等勞工於工作終止
後,再行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時間。
三、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
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
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
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本條項之
特殊加班規定所得運用之「假日」,僅指包括「國定假
日」、「特別休假」及「例假」。雇主在符合「天災、事
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勞工假日,要求勞
工繼續工作,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
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
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仍應於事後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停止假期
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所稱事後補
假休息,係指依各該停止之假期分別補假休息,其補假日
數與停止假期之日數相同,且各該補假至遲於各該日工作
結束後7日內為之;至補假休息期間工資照給。
四、檢附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15日(87)勞動
二字第013133號書函影本1份供參。
五、如有相關疑問,請洽詢本府勞動局林麗兒小姐,聯絡電話
為03-3322101轉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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